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则,“国家鼓舞捐资办学。”在实践中,咱们关于捐资办学遇到了以下状况:
一、怎么正确了解捐资办学?有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在现有的法令和行政法规中,捐资办学第一次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里,实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条中规则的捐资助学。第 二种定见以为,捐资办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则的一个新的办学方法,捐资人是拟办校园的举行者,校园产业归于校园一切,捐资人不得从校园的办学结余中获得合理报答。
二、捐资办学中的捐资行为是否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工作捐献法》调整规模外的另一种捐献行为?一种定见以为,捐资办学中的捐资行为本质上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工作捐献法》规则的捐献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工作捐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工作捐献法》规则的有关优惠政策,既适用于对民办校园的捐献,也适用于捐献举行校园。另一种定见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工作捐献法》调整的是捐献人、受赠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法令关系;而捐资办学中的受赠对象是还未建立的民办校园,从严厉意义上讲还没有法令上的受赠人。这种捐献行为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工作捐献法》调整规模外的另一种捐献行为。假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工作捐献法》规则的有关优惠政策,应当通过有关部门的认可。
三、境外自然人、法人捐资举行校园是不是可以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工作捐献法》确认了境外捐献行为,可是现有法令和法规对境外自然人、法人捐资举行校园没有具体规则。为鼓舞和维护这种捐献行为,是不是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则的准则,对此类捐资办学行为进行标准和处理。
以上问题怎么了解和处理,特此函商,望复。(某部 2004年4月26日)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中规则:“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安排或许个人,运用非国有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行校园及其他教育学习处理机关的活动,适用本法。”依据这一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合适运用的规模包含捐资建立的民办校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工作捐献法》第二条规则:“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自愿无偿向依法建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工作单位捐献产业,用于公益工作的,适用本法。”对捐资建立公益性单位,从事公益性工作,未作规则。考虑到捐资建立公益性单位,实践上也是捐献产业用于公益性工作,因而,它是捐献的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则:“民办教育工作归于公益性工作,是社会主义教育工作的组成部分”。第六条第一款规则:“国家鼓舞捐资办学”。依据上述规则,捐资建立民办校园,也是一种捐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工作捐献法》规则的有关优惠方法。可是不得从民办校园的办学结余中获得合理报答。
三、境外的安排和个人向现已建立的民办校园捐资或许捐资给境内的安排和个人举行民办校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工作捐献法》的有关法令法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规则:“境外的安排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协作办学的方法,由国务院规则”。依据这一规则,境外的安排和个人与国内的安排和个人协作举行民办校园的,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则处理。(2004年8月19日)